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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7 條
凡參與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之有關人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
密事項,應負保密之責,不得洩漏或盜用。
前項應保密事項如下:
一、學、術科測試試題。但可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二、測試前術科測試評審標準及評審表。但可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三、學、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四、測試後學、術科測試試卷 (含工件作品及評審表) 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術科測試之成績,遇有異議,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查,試務辦理單位
    不得逕行告知。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為保密事項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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