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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於獲悉年度技能檢定計畫後,應即邀集就業服務中心、職業團
體、專業團體、學校等相關單位商訂當年度技能檢定實施計畫,該計畫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名及學科測試地點。
二、簡章、報名表及報名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