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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5 條
技能檢定工作,分工與編組原則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單位報名、入闈印題、製卷、考試試務、閱
    卷等作業情形。
二、主管機關除應確實執行入闈印題、成績抽閱、列印合格名冊外,並應
    督導所屬辦理報名、製卷、考試試務、成績評閱及成績登錄寄發等作
    業。
三、受理報名單位應於各梯次報名期間,從事宣導、報名審查、報檢人員
    資料輸入電腦與核對之人員編組工作。
四、學科考區考場試務單位,執行考場洽借、試場編組、佈置、聯繫、製
    卷、監場與考場試務工作人員洽聘及其工作分配等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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