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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參照往年參加檢定人數,預估可能報名人數,以決定簡章、報
名表、檢定規範、題庫等各項書表印製份數。
印妥之各項書表及檢定規範由主管機關逕送就業服務中心 (站) 、職業團
體、專業團體及受理報名單位等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