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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辦理檢定職類、級別、梯次、測試日期
登報公告;並透過新聞主管機關洽請各電視台插播技能檢定消息;並應依
據年度檢定計畫印製各梯次測試日程表及簡介、海報等宣導資料於報名前
分送有關單位。
主管機關於每梯次報名前七日起於各大報刊登技能檢定公告,並透過傳播
媒體發布技能檢定消息;各受理報名單位亦得視需要發布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