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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9 條
受理報名單位於辦理報名期間如遇報名表、規範、試題參考資料或其他有
關資料不敷使用時,應即供應,或由主管機關統籌供應。
受理報名單位,於報名結束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七日內將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報檢人數統計表 (附表一) 及報名人數
    、報名表及規範領用出售統計表 (附表二) 造送各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應於報名結束後十日內,將受理報名單位之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報
    檢人數統計表 (附表一) ,彙整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十五日內將報名資料輸入電腦建檔、列印報檢人員名冊 (附表三) ,
    其中申請免學、術科或全免者之報檢人員名冊,宜分別編號列冊。
三、獲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後,應即將報名表副表、術科用通信名條及報
    檢人員名冊,一併送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備用。
四、編製考場之試場編號表 (附表四)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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