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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2 條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監評人員以哨音及口頭通知,應檢人不得自行
提前或延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