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8 條
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試題、術科測試通知單等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
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試號碼,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