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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3 條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坐。規定檢定時
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檢定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
,不准出場;但學科以電腦上機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檢定時間開始後四
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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