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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9 條
應檢人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
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自備工具,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及
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