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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技能檢定職類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主管機關應於適用該新試
題年度前六個月,公告新訂之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經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公告所訂期限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
形,未依限重新評鑑申請或填報者,原核發之合格證書自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失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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