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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申請評鑑單位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得以其經命題委員或監評委員
評鑑確定之檢定崗位數發給合格證書,不受評鑑自評表所訂每場最少辦理
人數之限制。但其合格證書上應加蓋「限於專案檢定專用」之戳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