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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申請評鑑之職類級別最近三年術科測試參檢平均人數與評鑑合格單位檢定
容量比較後,有評鑑合格單位每年平均辦理場次低於五場次者,主管機關
得不予受理該職類級別評鑑申請。但基於地區性特殊考量或政策性需要時
,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