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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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8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有關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命其迴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