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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0 條
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滿二十一歲,並未曾代表我
國參加同職類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但其選拔成績不列入當屆競賽名次。
前項年齡限制,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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