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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4 條
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
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如有二人以
    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
      百分比發給。
(二)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
(三)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計畫時
      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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