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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術科測試時間,應考慮行業需求、試題水準、應檢人員負擔及主辦單位行
政作業等因素,甲級、乙級及丙級之測試時間,分別以七小時、六小時及
四小時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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