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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編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之緣由、分項、分級依據及
其行業中定位等;修訂規範時並應製作修訂對照表,提請技能檢定委員會
審議。
前項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文、修訂條文及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