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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5 條
人工閱卷分為初閱及複閱,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
前項初閱及複閱,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初閱:檢查測試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二個以上答案或有擦塗
    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計分。
二、複閱:同初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計分於卷面。
複閱由試務主任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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