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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6 條
測驗式試題於人工閱卷時,為便於統計分數及齊一給分方式,答案正確者
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答錯者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未作答者在題號以紅筆作「﹨」表示之,兩個以上答案者在該題從題號
到該最後答案方格上以紅筆作長直線「-」表示之。為增加評閱速度,以
套用標準答案模孔板評閱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答對較少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多、答對題較少) :
    先在模孔中正確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若發現
    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者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
    表示之;反之答錯者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處以紅
    筆作「╳」表示之。
二、答對題較多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少、答對題較多) :
    先在模孔中空白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若發現
    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表
    示之;反之作答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處以紅筆作
    「╳」表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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