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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0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或人工閱卷時,應由主試主委或其指派委員自各類科已
閱畢之試卡、試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試卷 (卡) 進行覆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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