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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3 條
應檢人於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主管機
關申請複查。
業務單位於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及標準
    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以高低不同感
    度各重閱一次。
二、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務單位
    主管監督下,集中覆閱,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單位主管為
    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應依規定繳交費用,並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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