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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分推展技能檢定與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兩項,凡具有左列各款事
    蹟之一者,得經推薦遴選後,予以表揚獎勵之。
 (一) 推展技能檢定項:
      1 機關、學校、職業團體部分:
      (1) 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委託,承辦技能檢定工作,績效卓著者
          。
      (2) 執行中央技能檢定年度計畫,績效卓著者。
      (3) 提供場地、機具、設備,協助辦理技能檢定具有貢獻者。
      (4) 教育單位鼓勵學生參加技能檢定,績效卓著者。
      2 事業機構部分:
      (1) 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委託,承辦技能檢定工作,績效卓著者
          。
      (2) 捐助動產或不動產辦理技能檢定,或提供場地、機具、設備,
          協助辦理技能檢定具有貢獻者。
      (3) 員工參加技能檢定,給與費用補助者。
      (4) 員工參加技能檢定,給予公假者。
      3 個人部分:
      (1) 從事技能檢定工作連續滿五年以上,績效卓著者。
      (2) 從事技能檢定規範及試題制訂連續滿五年以上,具有貢獻及熱
          誠者。
      (3) 從事技能檢定之專案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創新建議,經採行
          後確具績效,著有貢獻者。
 (二) 建立職業證照制度項:
      1 機關、學校、職業團體部分: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或修正法規,積極配合推動職業證照制
          度,具有貢獻者。
      (2) 執行政府建立職業證照制度計畫,績效卓著者。
      (3) 熱心倡導建立職業證照制度,有具體事蹟,著有貢獻者。
      (4) 同業公會、職業工會或其他相關職業團體推動各業別職業證照
         制度,有具體事蹟,著有貢獻者。
      2 事業機構部分:
        事業單位配合建立職業證照制度訂有規章或足資證明之文件,並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 將持有技術士證列為進用條件或優先進用者。
      (2) 於進用員工時,對持有技術士證者,予以較高之職位或較高之
          薪資者。
      (3) 對於現職員工取得技術士證者,給予提敘、加薪、升遷或其他
          之獎勵者。
      (4) 聘僱持有技術士證者,佔本機構同職類員工人數百分之六十以
          上者。
      3 個人部分:
      (1) 從事職業證照制度之專案研究,提出創新建議,經付諸實施確
          具績效,著有貢獻者。
      (2) 對於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研究,有特殊發明或優良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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