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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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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公正評審各項獎勵名額及給獎等級,本會職業訓練局得聘請學者專
    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
    席。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完成後解散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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