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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  實施對象:
 (一) 受檢事業單位:
      1 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交通運輸業。
      2 自備運輸車輛之危險物品製造廠。
      3 交付運輸承攬之危險物品製造廠。
      4 自備運輸車輛之危險物品使用廠。
      5 本身不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製造廠。
      6 發生或曾發生危險物品運輸意外事故之事業單位。
 (二) 優先受檢事業單位篩選原則:
      1 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交通運輸業。
      2 製造或使用石化基本原料 (乙烯、丙烯、丁二烯、苯、苯乙烯、
        甲苯…等) 之事業單位。
      3 製造或使用液化石油氣、汽油等石油燃料或其他可燃性氣體之事
        業單位。
      4 製造或使用腐蝕性物質 (硫酸、鹽酸、銷酸、磷酸、氫氟酸、其
        他強酸、氫氧化納等) 之事業單位。
      5 製造或使用氨或氯之事業單位。
      6 製造或使用爆炸性物質、引火性液體、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
      7 製造或使用容易引起重大運輸災害之有害物之事業單位。
      8 由媒體報導或其他消息來源得知之發生危險物品運輸意外事故之
        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