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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  實施方式:
 (一) 建立侷限空間作業高危險事業單位及作業場所資料庫 (資料庫格式
      如附表一) :
      1 曾發生侷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
      2 從事管道工程、地下線纜工程、汙水處理工程之事業單位:依勞
        動檢查法第十五條責成轄區電信局、台電公司營業處、環保單位
        等原事業單位定期 (每月) 提供承攬商名冊及施工地點,以便實
        施檢查。
      3 石化工廠、紙漿廠、大型食品工廠、逆打工法、船艙、儲槽維修
        等高危險性事業單位及作業場所。
      4 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有從事侷限空間作業之事業單位。
      5 代行檢查機構定期檢查認需實施內部檢查之儲槽、壓力容器等設
        施之事業單位。
 (二) 宣導:
      1 辦理侷限空間高危險事業單位宣導會。
      2 辦理媒體宣導:錄製宣導短片,在電視媒體播出;在電視或平面
        媒體宣導重大災害案例。
 (三) 檢查輔導:印製海報、製作災害案例、宣導資料等,於實施檢
      查時,提供給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四) 檢查:
      1 實施侷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檢查。
      2 針對高危險事業單位,規劃實施「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專案檢
        查」。
      3 於實施其他例行及專案安全衛生檢查時,配合實施「侷限空間作
        業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4 於實施動態稽查時將侷限空間作業列為稽查對象。
 (五) 其他:請代行檢查機構於實施儲槽、壓力容器、鍋爐等設備定期 (
      內部) 檢查時,先查核侷限空間安全措施,以確認安全,否則得要
      求改善完成後方予實施檢查,並將侷限空間作業查核表定期函送檢
      查機構。 (計畫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