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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  計畫重點:
 (一) 檢查重點: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之告知責任、釐訂及執行侷限空間
      災害防止計畫 (含執行紀錄) 、通風設備及測定設備、缺氧作業主
      管之設置與訓練、缺氧作業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缺氧作業檢
      點、缺氧作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 (詳如附表二:侷限空間
      作業安全衛生檢查重點;檢查會談紀錄表格及填寫說明另參閱:附
      表三及四;代行檢查機構侷限空間作業安全查核表:附表五)
 (二) 宣導及輔導重點:協助事業單位養成辨識侷限空間作業危害、對承
      攬人之管理、通風及測定氧氣等氣體濃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能
      力。
 (三) 檢查結果處理重點:
      1 檢查重點項目於複查時尚未辦理改善,應函送主管機關處分。
      2 違反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七條部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規定處理。

附表二  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檢查重點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有關原事業單位之告知責任。
        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條
            「使勞工安全衛生單位、人員釐訂侷限空間職業災害防止計
            畫,並督導實施。」
        三  作業管理事項
         (一) 通風換氣以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缺氧規則
              第五條) 如未能換氣應準備足量的呼吸防護具供勞工使用
              。 (缺氧規則第二十五條)
         (二) 在儲槽等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熔接作業,應適當換氣,
              以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缺氧規則第九條)
         (三) 作業開始前、再次作業之前、勞工身體不適或通風設備異
              常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硫化氫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測定結果應予記錄。 (缺氧規則第十六條)
         (四) 應在缺氧作業場所入口公告勞工應注意事項。應禁止非從
              事作業勞工進入缺氧作業場所。 (缺氧規則第十八條)
         (五) 指定缺氧作業主管。 (缺氧規則第二十條)
         (六) 指派監督人員,監督作業;指派急救人員。 (缺氧規則第
              二十一條、二十八條)
         (七) 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缺氧作業勞工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急救人員訓練。 (缺氧規則第二十四條、訓練
              規則第七條、訓練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條)
         (八) 是否將缺氧作業管理、設備維護、安全作業標準、急救與
              搶救、防護設備、事故通報等事項訂定在工作守則中。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九) 不得在坑內船艙內儲槽內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使用內
              燃機。 (設施規則第二九五條)
三  安全衛生設備
 (一) 置備通風換氣設備。
 (二) 置備氧氣等氣體之測定儀器。 (缺氧規則第四)
 (三) 置備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
      員使用。 (缺氧規則第二十七條)
四  要求雇主嗣後從事汙水處理、入槽作業等臨時性侷限空間作業之前,
    應檢具災害防止計畫,依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向檢查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