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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0 條
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轉業訓練因須配合社會福利措施,且為迅速輔導轉業,多採密集式訓練,爰規定應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轉業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
酌修文字,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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