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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8 條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
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一、明定事業機構支付訓練費用之用途。
二、第一款所定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包括以建教合作方式辦理訓練在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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