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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9 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列之職業訓練費用,應有獨立之會計科目,專款專
用,並以業務費用列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本條規定旨在使事業機構實支職訓費用應有獨立會計科目,以便稅捐機關稽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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