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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2 條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
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原則上依據範圍、程度分為三級;不宜分為三級者,授權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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