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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4 條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
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目前一般機構遴用技術人員,主要均係以學歷為依據,依本法政府既辦理技能檢定,
用作測試技能程度,合格者發給證書,爰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技術士證者
,得比照相當學校畢業程度遴用,以建立技能價值觀念,減輕升學主義壓力。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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