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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5 條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
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為確保公共安全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爰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業別如營建業
、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其所屬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目前
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已在實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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