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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事業機構名稱。
二、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
三、配合訓練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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