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12 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同第七條修正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