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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13 條
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
期滿後,不予聘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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