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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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15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為規範本辦法施行前,原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置標準領有證書之職業訓練管
    理員、訓練員等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應依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資格審查,為
    當時新舊法交替時之過渡條款,現已無該管理及訓練等人員,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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