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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至第
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
前項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等方式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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