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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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
定合格。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
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
留年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為符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規定。
二、原技能檢定學科成績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及格者,該項成績得自
    下年度起保留三年,為立法技術上之落日條款,爰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已無
    學科測試成績及格保留之適用,配合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刪除第五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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