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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
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一、技能檢定依參加對象區分為全國技能檢定及專案技能檢定,相關學、術科測試試
    務辦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屬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為使技
    能檢定業務執行更具彈性,並明確技能檢定相關授權規定,爰將技能檢定學、術
    科測試試務委任或委託規定併入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統一規範,故刪除第三項
    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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