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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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
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為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規定,就公告為保密性術科試題
之職類及級別,如美容、女子美髮、會計事務……等等,因需配合政策辦理專案技能
檢定,爰修訂本條文以符辦理專案檢定之需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