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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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
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
備評鑑之職類、級別。
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一、現行每年一月公告辦理當年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事項為術
    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及測試場地之需求所在地,至術科測試場地及
    機具設備評鑑之評鑑結果公告係逐月辦理公告,爰配合調整文字內容。
二、因應特殊職類術科場地需求,明定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一、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依各職類級別試題訂定後,均已公告於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供有意願申請評鑑單位下載使用及外界參閱
    ,且隨時配合試題變動或機具設備更新等情形進行修正,無統一公告時間,爰酌
    修第一項前段文字。
二、為利術科測試場地建置,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評鑑之職類與級別,並非公告測
    試場地之所在地及需求數,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日期、評鑑結果係
    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即時更新,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
    文字,並調整第二項規定內容。
三、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