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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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
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
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一、同第二十三條說明。
二、新修正術科試題並非固定年度開始啟用,亦有年度中啟用者,故為符合實務運作
,配合修正公告新訂自評表時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