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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6-1 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
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衡酌監評人員僅監評術科測試,增加「術科測試」文字,即可避免監評人員球員兼裁
判之疑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