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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3 條
題庫命製人員對命製過程中持有或知悉未公開之試題及其相關資料,應保
守秘密,不得洩漏或據以編印書本、講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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