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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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5 條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
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
:
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
    檢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茲因該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
準用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無法適用或準用本辦法關於姻親之自行迴
避規定。基於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爰配合修正本條文第二項規定
予以納入,並改以條列方式呈現,以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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