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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廣技能檢定績效優良之個人、事業機構、學校、職業訓
練及就業服務機關(構),應予公開獎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同第十四條說明。
二、同第七條說明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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