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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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