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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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為保障職業訓練師權益,爰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
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爰就本次修正之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
,增訂第三項施行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一、配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一條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
    初任之公務人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該法行之,爰依法制體例整
    併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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