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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
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查職業訓練法第二十五條規範職業訓練師待遇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但未書明比照何
等範圍等級之學校,茲以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比照
「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研究加給表」支給學術研究加給,為期職業訓練師待遇規範
更為完備,爰於第五條增列第二項支給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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